1、问:已购公有住房(金鸡岭校区、羊角山校区、西区南苑的房改房、集资房)是否可以出售、继承?
答:根据《开元官方网站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校内出售及继承管理方法(试行)》(桂电国资〔2021〕2 号)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出售,但只能出售给学校或未享受过优惠性购房政策的学校本部在编在职教职工家庭(含离退休在编教职工、本部非实名编在职教职工、本部后勤控制数在职教职工家庭),学校有优先购买权;已购公有住房也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继承,但应在户主过世后才能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未获得《房产证》,不能出售或继承房屋。
2、问:已购公有住房(金鸡岭校区、羊角山小区、西区南苑的房改房、集资房)出售、继承手续如何办理?
(1)提交申请材料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户主(出卖人)向国资处房产科提交以下材料:
①出售/继承申请表;
②出卖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③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
(注:属于学校回购的住房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继承已购公有住房,继承人向国资处房产科提交以下材料:
①出售/继承申请表;
②户主死亡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
③户口本及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有法律效力的继承相关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2)国资处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3)国资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请示。
(4)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户主(出卖人)或继承人自行到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售房或继承。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88号金荣大厦;咨询电话:0773-2565920。
3、问:西校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宅是否可以出售、继承?如何办理?
答:西校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住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其房产性质同普通商品房,无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出售或继承,由住户自行到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88号金荣大厦;咨询电话:0773-2565920。
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出售房屋;如需办理继承,可至国资处房产科申请。